愛的小提醒~訂一個有情的訂婚姻契約
法律無法保障公主和王子的婚姻美滿,但對於結婚後住哪裡?家庭生活費怎麼付?家務分工、小孩姓氏或零用金的問題等,法律上倒是允許您們簽訂婚姻契約,不過怎麼簽訂婚姻契約、婚姻契約的內容是什麼?簽了婚姻契約是否就有保障?婚姻裡到底如何說清楚講明白,如果公主或王子殿下無法說清楚,不需要到律師事務所花一小時三千到五千元的諮詢費,我們再度為您解答在法律上對於結婚所制定之種種規範。
Q1:婚姻可以訂定契約嗎?什麼是婚姻契約?
A:依民法親屬篇規定,夫妻間的部分權利義務關係(條件),是可以由夫妻協議的,因此夫妻在婚姻中的約定,我們把它稱之為婚姻契約。
Q2:婚姻契約的內容是什麼?
A:依民法親屬篇相關規定,婚姻契約的內容可以有下列約定,分別為:一、夫妻姓氏;二、夫妻住所地;三、夫妻財產制;四、家務分工;五、家庭生活費分擔;六、自由處分金之約定;七、子女姓氏;八、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之限制;九、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之精神上損賠金之約定等。足見前開規定均明文授權夫妻雙方得約定,至於違反忠誠義務之精神慰撫金,除上揭所列規定外,判例明白指出: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故可向侵害之人請求一定金額的精神慰撫金,加以民法規定雙方得約定違約金,因此我們建議在婚姻契約內也可以把違反忠誠義務等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情形事先約定精神慰撫金,以維護權益。不過,法院對於違約之約定只有權酌減,不一定約定多少,法院就判多少,這是必須提醒大家的喲!
Q3:什麼時候可以訂定婚姻契約?
A:婚姻契約既然是約定婚姻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是以雙方是夫妻關係為前提,因此在結婚前、結婚同時或婚後簽訂都可以。但要注意:如果是結婚之前預立婚姻契約者,最好在婚姻契約內註明於結婚時生效。
Q4:雙方簽訂婚姻契約時,是不是一定要有見證人?
A:結婚契約不一定需要見證人,但我們建議把婚姻契約放在結婚證書上,也就是現代婦女基金會推出的新版結婚證書,讓雙方的婚姻契約,多了主婚人及證婚人的見證、多了辦理結婚登記時可以備存於戶政機關的保障、多了證明雙方是在情投意合、沒有兒戲、沒有詐欺脅迫,而且在公開的場合下所簽訂的婚姻契約,日後發生爭議的時候,任一方比較容易舉證。
Q5:雙方簽訂婚姻契約時,是不是一定要找律師或法院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A:雙方簽訂婚姻契約,不一定要找律師或到法院公證,只要依照前述的內容和方法簽訂就可以了,但是關於婚姻契約中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不是法定財產制喔),還是必須到法院辦理登記,才可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Q6:雙方簽訂了婚姻契約後,如果有雙方原有條件(例如失業)有變化的話,是不是就不可以改了?
A:雙方在原有條件有變化的話,例如有一方失業,沒辦法依原有約定提供家庭生活費,或者一方工作地點遷移,導致雙方必須變更原有住所地,雙方當然可以再協議變更原有婚姻契約內容,法律上依後約取代前約的原則,以最後的約定為雙方婚姻契約的內容。
Q7:婚姻契約有法律效力嗎?
A:婚姻契約之法律效力應視契約內容而定。若本屬民法規定夫妻得約定之事項,例如夫妻之冠姓(民1000但)、夫妻之住所(民1002I)、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民1003-1I)、夫妻財產制之選擇(民1005)等,夫妻自得於契約中為約定,該約定亦具備法律效力。但若婚姻契約所約定之內容於民法親屬編中並無規定,例如約定雙方每月應「嘿咻」幾次,否則要處罰,或者每「嘿咻」一次就支付多少錢等等,則會涉及該約款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無效之問題產生。
Q8:婚姻內所有事情都可以訂定契約嗎?是不是可以預立離婚條件呢?
A:如前所述,基本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可以約定的,但是如果所簽訂的條件,違反公序良俗或婚姻的本質,原則上是無效的。因此目前法律上無法在婚姻契約內預立離婚的條件,當然也不可以預立婚姻的期限,因為婚姻的本質是為了雙方永久共同生活而結合的關係,當然不可訂定消滅的期限或條件。
Q9:如果違反了婚姻契約,怎麼救濟?
A:這必須視違反的條款而定,例如有任一方因違反婚姻契約內容而未給付家庭生活費或未給付自由處分金,自可依該約定透過法院向對方請求,並在取得判決後,依法強制執行。如果有一方未遵守住所地的約定,則可以向違約之一方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而家務分工的違反,雖然無法透過法院強制違反之一方履行契約內容,但是透過家務分工的約定,在法律上可提供法院變更家庭生活費的計算比例,在情理上,可迫使結婚的雙方明確知道家務是可以分工的,以為落實兩性平等的意義。當然如果有任一方違反婚後的忠誠義務而發生通姦行為或家庭暴力行為而有曾約定違約金者,夫妻一方也可到法院向違約之他方訴請該違約金。
Q10:什麼是新版結婚證書?
A:其實,新版的結婚證書,簡單說,即是將舊版的結婚證書內容加上婚姻契約內容,亦即結婚證書上除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見證人之記載外,增加夫妻間權利義務的約定。
Q11:簽訂婚姻契約,是否很傷感情?
A:簽訂結婚證書是否傷感情?這個問題耐人尋味,畢竟新版結婚證書推出的最大意義,除了法律上的保障外,更是提醒即將結婚的準新郎、新娘,婚姻的經營,除了以愛情為基礎外,更應懂得結婚也是責任的開始,婚後柴米油鹽醬醋茶的事,是立即要面對的,由誰支付家庭生活費、由誰倒垃圾、由誰支付水電費、由誰支付房租、婚後住哪裡…,這都是非常現實的問題,倘若不在結婚前先想清楚,互相建立和諧的了解、溝通及互動方式,反而在日後造成誤會、紛爭,讓年輕夫妻無法面對婚姻的壓力,導致家庭失和、大打出手、甚至對簿公堂、離婚等,這是更傷感情且對婚姻不負責任的作法,倘若家中尚有幼子者,還讓孩子面對父母的紛爭,這對孩子更不負責任,因此在此浪漫的情人節裡,建議送一份新版結婚證書給你即將步上紅毯的情人,是比海誓山盟、九百九十九朵玫瑰、金鑽更具意義、真實而堅定的承諾。
Q12:如果有一方是外國人,在台灣結婚是否也可以約定婚姻契約?
A: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十二條規定,婚姻的效力是依先生國家的法律,但是如果台灣人是外國人的妻子,而且有台灣的國籍並且在台有住居所地者,是依照台灣的法律。換言之,如果你是外國人的妻子,並在台有住居所地,當然可以依台灣的法律簽訂婚姻契約;如果你娶的是外國新娘,仍然可以依台灣的法律簽訂婚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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